聖母領報堂聖體會
聖母領報堂聖體會章程
2013年9月8日第2次修訂本目錄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指導司鐸
第三章 會員
第四章 組織
第五章 職權
第六章 會期
第七章 會議
第八章 權利與義務
第九章 財務
第十章 安所彌撒
第十一章 附則
會章修訂
第一章 總則
回到目錄第一條:
本會定名為香港天主教聖母領報堂聖體會。簡稱香港聖母領報聖體會。
第二條:
本會以提高會員愛德,虔敬天主,於日常生活中熱心欽崇和公開朝拜聖體,並以多行善功,勤領聖體及宣揚福音和聖化自己為宗旨。
第三條:
本會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八日設於聖母領報堂內。
第二章 指導司鐸
回到目錄第五條:
指導司鐸應指導事項:
- 會員之道德與神修生活。
- 本會各種會議及會務進行。
- 處理本會及堂區間之事務。
- 決定本會重大疑難事件。
第三章 會員
回到目錄第七條:
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教友有志加入本會,可填寫入會志願書,得申請為本會望會會員。
第十條:
望會會員及正式會員需交會費。
第十三條:
凡本會會員被取消會籍或自動退會者,不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。其以前所繳各費如基金及捐款等概不退還。
第四章 組織
回到目錄第十五條:
每年由會員大會決定會費的調整。
第十九條:
為便利執行或處理日常工作起見,本會核心委員得舉行核心委員會議;惟其議決案須提交幹事會議追認,始生效力。
第五章 職權
回到目錄第二十條:
本會會長非一種榮銜職位,故會長應以身作則,樹立良好模範,並勉勵其他核心委員、委員及會員等,共同虔敬天主,立好善表,最主要者為負起光榮聖體之責任。
第二十二條:
本會副會長協助正會長執行職務,並在集會及禮節進行中留意各會員動態;如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其職務。
第二十三條:
本會秘書職掌如下:
- 紀錄本會各種會議。
- 處理本會來往文件,並發出集會通告。
- 保管本會印章、會員錄及各種簿冊文獻資料。
第二十四條:
本會司庫職掌如下:
- 保管本會出納賬簿及各項用品什物清單。
- 徵收會費及接受特種捐款。
- 提出清楚正確之收支賬目,並於會員大會時報告之。
- 預備應支出之單據交會長或副會長簽署。
- 卸任時應將各種簿冊單據妥交與會長並向接任人作必要之解釋。
第六章 會期
回到目錄第二十七條:
幹事會每月舉行一次。
第二十八條:
為增強會員信德及使會員保持密切聯繫,每月第二主日舉行會員月會和公望彌撤。
第七章 會議
回到目錄第二十九條:
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月會,幹事會議,核心委員會議等均由會長召集之。
第三十一條:
遇有特別事故,得召開會員特別會議,但須依下列程序進行:
- 超過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請求。
- 經幹事會議通過後才召集會員開會。
第八章 權利與義務
回到目錄第三十二條:
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:
- 選舉權、被選權、建議權、表決權和罷免權。
- 得按章則序受福利組之特別及經常援助。
- 享受本會之神形喜功及各種恩赦。
第三十三條:
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:
- 必須勤領聖體、神領聖體及勤拜聖體。
- 每月至少於聖體台前舉行聖時一次。
- 每月第二主日必須穿會衣參與彌撒,如遇聖體出遊時亦須穿會衣參加出遊。
- 每次開會必須出席,遇有事故不能出席時,亦須用書面、電話或其他通訊方法向秘書告假。
- 須於教友及親友間傳揚敬禮聖體;並盡力介紹教友入會。
- 如遷居、更改電話號碼或更改通訊方法,應該向本會秘書報告。
- 繳納會費及響應其他捐助。
- 協助服務堂區。
- 服從本會決議索。
第九章 財務
回到目錄第三十五條:
本會收支賬目由司庫設置賬簿詳細登載,俾易稽核。
第三十六條:
本會款項只限用於本會會務,不得移作其他用途。
第十章 安所彌撒
回到目錄第三十七條:
如遇本會會員寵召逝世,得由本會奉獻彌撒一台並致送花圈。凡屬會員均應參加葬禮。
第三十八條:
本會應於每年十一月為已亡會員奉獻安所彌撒一台。
第十一章 附則
回到目錄第三十九條:
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,呈交本堂神父核准後始生效力,修改時亦同。
第四十條:
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隨時修改之。
會章修訂
回到目錄基本修訂:
修改:"常務會議" 改為 "幹事會議"。
修改:"職員" 改為 "核心委員"。
修改:"職員" 改為 "核心委員"。
第二章 第四條:
回到第二章 第四條
修改:"神父"改為"神父/牧職人員"。
新版:本會指導司鐸由本堂神父/牧職人員擔任,如本堂神父/牧職人員因工作繁忙,得改派其他神父/牧職人員代為擔任。
舊版:本會指導司鐸由本堂神父擔任,如本堂神父因工作繁忙,得改派其他神父代為擔任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二章 第四條)
新版:本會指導司鐸由本堂神父/牧職人員擔任,如本堂神父/牧職人員因工作繁忙,得改派其他神父/牧職人員代為擔任。
舊版:本會指導司鐸由本堂神父擔任,如本堂神父因工作繁忙,得改派其他神父代為擔任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二章 第四條)
第三章 第八條:
回到第三章 第八條
新版:凡屬望會會員,經幹事會推薦,參加派遣禮後,始得成為正式會員。
舊版:凡屬會員必須舉行入會儀式,始得成為正式會員。入會儀式定於每年聖體會瞻禮日舉行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三章 第七條)
舊版:凡屬會員必須舉行入會儀式,始得成為正式會員。入會儀式定於每年聖體會瞻禮日舉行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三章 第七條)
第四章 第十六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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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:委員增至六人;刪除望會領導者。
新版:幹事會議之成員包括核心委員四人,委員六人,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一切會務。
舊版:常務會議之成員包括職員四人,委員三人,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一切會務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二條)
新版:幹事會議之成員包括核心委員四人,委員六人,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一切會務。
舊版:常務會議之成員包括職員四人,委員三人,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一切會務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二條)
第四章 第十七條:
回到第四章 第十七條
新版:本會核心委員計有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人,秘書一人,司庫一人,其產生辦法如下:(一)於會員大會票選十名得票最多的候選幹事會會員。(二)被選出的十名幹事會會員,以互選的方法選舉出會長,副會長,秘書,司庫及其餘不同職務的六名委員。
舊版:本會職員計有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人,秘書一人,司庫一人,其產生辦法如下:(一)正副會長:由常務會議提名最少三人,再由會員大會票選之,得票最多者為正會長,次多者為副會長。(二)秘書、司庫:由常務會議於會員中選擇謹守會章及具智能者,提交會員大會票選之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三條)
舊版:本會職員計有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人,秘書一人,司庫一人,其產生辦法如下:(一)正副會長:由常務會議提名最少三人,再由會員大會票選之,得票最多者為正會長,次多者為副會長。(二)秘書、司庫:由常務會議於會員中選擇謹守會章及具智能者,提交會員大會票選之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三條)
第四章 第十八條:
回到第四章 第十八條
修改:任期由三年改為二年; 可連任一次改為三次。
新版:本會核心委員任期定為二年,得連任三次,共他委員則不在此限。
舊版:本會職員任期定為三年,得連任一次,共他委員則不在此限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五條)
新版:本會核心委員任期定為二年,得連任三次,共他委員則不在此限。
舊版:本會職員任期定為三年,得連任一次,共他委員則不在此限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五條)
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:
回到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
新版:本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會員大會。
舊版:本會每年舉行二次會員大會,舉行日期為耶穌聖體瞻禮日及耶穌君王瞻禮日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六章 第二十二條)
舊版:本會每年舉行二次會員大會,舉行日期為耶穌聖體瞻禮日及耶穌君王瞻禮日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六章 第二十二條)
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:
回到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
修改:十天改為七天。
新版:會員大會舉行前七天必須先召開幹事會議;並於七天前發出通告通知各會員出席,並提出興革意見。
舊版: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天必須先召開幹事會議;並於七天前發出通告通知各會員出席,並提出興革意見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)
新版:會員大會舉行前七天必須先召開幹事會議;並於七天前發出通告通知各會員出席,並提出興革意見。
舊版: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天必須先召開幹事會議;並於七天前發出通告通知各會員出席,並提出興革意見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)
第七章 第三十條:
回到第七章 第三十條
修改:"三分之一"改為"二分之一"。
新版:本會各項會議祇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,方算合法。
舊版:本會各項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,方算合法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七章 第二十七條)
新版:本會各項會議祇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,方算合法。
舊版:本會各項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,方算合法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七章 第二十七條)
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:
刪除: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
舊版:本會司庫保管現金如超過壹仟元時,應用本會名義存入常務會議所指定之銀行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)
舊版:本會司庫保管現金如超過壹仟元時,應用本會名義存入常務會議所指定之銀行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)
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三條:
刪除: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
舊版:本會款項必須用本會名義存入銀行,提款時必須由正副會長及司庫三人中任何兩人簽署方能生效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)
舊版:本會款項必須用本會名義存入銀行,提款時必須由正副會長及司庫三人中任何兩人簽署方能生效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