會章

聖母領報堂聖體會

聖母領報堂聖體會章程

2013年9月8日第2次修訂本

目錄


第一章 總則
第二章 指導司鐸
第三章 會員
第四章 組織
第五章 職權
第六章 會期
第七章 會議
第八章 權利與義務
第九章 財務
第十章 安所彌撒
第十一章 附則
會章修訂

第一章 總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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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:
本會定名為香港天主教聖母領報堂聖體會。簡稱香港聖母領報聖體會。

第二條:
本會以提高會員愛德,虔敬天主,於日常生活中熱心欽崇和公開朝拜聖體,並以多行善功,勤領聖體及宣揚福音和聖化自己為宗旨。

第三條:
本會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八日設於聖母領報堂內。


第二章 指導司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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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:
指導司鐸應指導事項:
  1. 會員之道德與神修生活。
  2. 本會各種會議及會務進行。
  3. 處理本會及堂區間之事務。
  4. 決定本會重大疑難事件。


第三章 會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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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:
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教友有志加入本會,可填寫入會志願書,得申請為本會望會會員。



第十條:
望會會員及正式會員需交會費。



第十三條:
凡本會會員被取消會籍或自動退會者,不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。其以前所繳各費如基金及捐款等概不退還。


第四章 組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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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:
每年由會員大會決定會費的調整。




第十九條:
為便利執行或處理日常工作起見,本會核心委員得舉行核心委員會議;惟其議決案須提交幹事會議追認,始生效力。


第五章 職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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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條:
本會會長非一種榮銜職位,故會長應以身作則,樹立良好模範,並勉勵其他核心委員、委員及會員等,共同虔敬天主,立好善表,最主要者為負起光榮聖體之責任。

第二十一條:
本會會長應展行下列事項:
  1. 盡力處理會務。
  2. 主持會議及集會。
  3. 決定司庫所提出之開支。
  4. 簽著各種重要文件,包括會議及集會紀錄。
  5. 經常與指導司鐸及其他善會保持聯繫;並代表本會出席各種會議。

第二十二條:
本會副會長協助正會長執行職務,並在集會及禮節進行中留意各會員動態;如會長因事缺席時代行其職務。

第二十三條:
本會秘書職掌如下:
  1. 紀錄本會各種會議。
  2. 處理本會來往文件,並發出集會通告。
  3. 保管本會印章、會員錄及各種簿冊文獻資料。

第二十四條:
本會司庫職掌如下:
  1. 保管本會出納賬簿及各項用品什物清單。
  2. 徵收會費及接受特種捐款。
  3. 提出清楚正確之收支賬目,並於會員大會時報告之。
  4. 預備應支出之單據交會長或副會長簽署。
  5. 卸任時應將各種簿冊單據妥交與會長並向接任人作必要之解釋。


第六章 會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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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條:
幹事會每月舉行一次。

第二十八條:
為增強會員信德及使會員保持密切聯繫,每月第二主日舉行會員月會和公望彌撤。


第七章 會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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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條:
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月會,幹事會議,核心委員會議等均由會長召集之。


第三十一條:
遇有特別事故,得召開會員特別會議,但須依下列程序進行:
  1. 超過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請求。
  2. 經幹事會議通過後才召集會員開會。


第八章 權利與義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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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二條:
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:
  1. 選舉權、被選權、建議權、表決權和罷免權。
  2. 得按章則序受福利組之特別及經常援助。
  3. 享受本會之神形喜功及各種恩赦。

第三十三條:
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:
  1. 必須勤領聖體、神領聖體及勤拜聖體。
  2. 每月至少於聖體台前舉行聖時一次。
  3. 每月第二主日必須穿會衣參與彌撒,如遇聖體出遊時亦須穿會衣參加出遊。
  4. 每次開會必須出席,遇有事故不能出席時,亦須用書面、電話或其他通訊方法向秘書告假。
  5. 須於教友及親友間傳揚敬禮聖體;並盡力介紹教友入會。
  6. 如遷居、更改電話號碼或更改通訊方法,應該向本會秘書報告。
  7. 繳納會費及響應其他捐助。
  8. 協助服務堂區。
  9. 服從本會決議索。



第九章 財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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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五條:
本會收支賬目由司庫設置賬簿詳細登載,俾易稽核。

第三十六條:
本會款項只限用於本會會務,不得移作其他用途。


第十章 安所彌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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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七條:
如遇本會會員寵召逝世,得由本會奉獻彌撒一台並致送花圈。凡屬會員均應參加葬禮。

第三十八條:
本會應於每年十一月為已亡會員奉獻安所彌撒一台。


第十一章 附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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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九條:
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,呈交本堂神父核准後始生效力,修改時亦同。

第四十條:
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隨時修改之。


會章修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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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修訂:
修改:"常務會議" 改為 "幹事會議"。
修改:"職員" 改為 "核心委員"。

第二章 第四條: 回到第二章 第四條
修改:"神父"改為"神父/牧職人員"。
新版:本會指導司鐸由本堂神父/牧職人員擔任,如本堂神父/牧職人員因工作繁忙,得改派其他神父/牧職人員代為擔任。
舊版:本會指導司鐸由本堂神父擔任,如本堂神父因工作繁忙,得改派其他神父代為擔任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二章 第四條)

第三章 第六條: 回到第三章 第六條
新增:第六條

第三章 第八條: 回到第三章 第八條
新版:凡屬望會會員,經幹事會推薦,參加派遣禮後,始得成為正式會員。
舊版:凡屬會員必須舉行入會儀式,始得成為正式會員。入會儀式定於每年聖體會瞻禮日舉行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三章 第七條)

第三章 第九條: 回到第三章 第九條
新增:第九條

第三章 第十一條: 回到第三章 第十一條
新增:第十一條

第三章 第十二條: 回到第三章 第十二條
修改:"會員"改為"正式會員"。
新版:本會正式會員均由本會發給會員證。
舊版:本會會員均由本會發給會員證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三章 第八條)

第四章 第十六條: 回到第四章 第十六條
修改:委員增至六人;刪除望會領導者。
新版:幹事會議之成員包括核心委員四人,委員六人,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一切會務。
舊版:常務會議之成員包括職員四人,委員三人,負責執行本會日常一切會務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二條)

第四章 第十七條: 回到第四章 第十七條
新版:本會核心委員計有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人,秘書一人,司庫一人,其產生辦法如下:(一)於會員大會票選十名得票最多的候選幹事會會員。(二)被選出的十名幹事會會員,以互選的方法選舉出會長,副會長,秘書,司庫及其餘不同職務的六名委員。
舊版:本會職員計有會長一人,副會長一人,秘書一人,司庫一人,其產生辦法如下:(一)正副會長:由常務會議提名最少三人,再由會員大會票選之,得票最多者為正會長,次多者為副會長。(二)秘書、司庫:由常務會議於會員中選擇謹守會章及具智能者,提交會員大會票選之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三條)

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四條:
刪除: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四條
舊版:本會望會者領導員二人,由會長在委員或會員中選擇充任之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四條)

第四章 第十八條: 回到第四章 第十八條
修改:任期由三年改為二年; 可連任一次改為三次。
新版:本會核心委員任期定為二年,得連任三次,共他委員則不在此限。
舊版:本會職員任期定為三年,得連任一次,共他委員則不在此限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四章 第十五條)

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第二點: 回到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
修改:刪除了"在指導司鐸指導下"。
新版:主持會議及集會。
舊版:在指導司鐸指導下主持會議及集會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五章 第十八條)

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: 回到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
新版:本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會員大會。
舊版:本會每年舉行二次會員大會,舉行日期為耶穌聖體瞻禮日及耶穌君王瞻禮日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六章 第二十二條)

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: 回到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
修改:十天改為七天。
新版:會員大會舉行前七天必須先召開幹事會議;並於七天前發出通告通知各會員出席,並提出興革意見。
舊版:會員大會舉行前十天必須先召開幹事會議;並於七天前發出通告通知各會員出席,並提出興革意見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)

第七章 第三十條: 回到第七章 第三十條
修改:"三分之一"改為"二分之一"。
新版:本會各項會議祇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,方算合法。
舊版:本會各項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,方算合法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七章 第二十七條)

第八章 第三十三條: 回到第八章 第三十三條
新增:第八點
新版:協助服務堂區。

第八章 第三十四條: 回到第八章 第三十四條
新增:第三十四條

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:
刪除: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
舊版:本會司庫保管現金如超過壹仟元時,應用本會名義存入常務會議所指定之銀行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)

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三條:
刪除: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
舊版:本會款項必須用本會名義存入銀行,提款時必須由正副會長及司庫三人中任何兩人簽署方能生效。(1996年8月修訂本 第九章 第三十二條)